索引號:000014348/2021-59253
發布機構:邯鄲市民族宗教事務局
名稱:邯鄲市基督教傳道員管理辦法(試行)
文號:無
主題分類:宗教事務
發布日期:2021年07月30日
邯鄲市基督教傳道員管理辦法(試行)
第一條 根據《宗教事務條例》《河北省宗教事務條例》《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、部門規章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基督教傳道員(教士)是指符合《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》要求,有一定宗教造詣,能夠協助牧師、長老傳播教義教規、從事部分教務活動的一類教職人員。傳道員由邯鄲市基督教兩會認定并報邯鄲市宗教事務部門備案。傳道員不是圣職,由各縣(市、區)基督教兩會組織宣布和派立。
第三條 基督教傳道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(一)熱愛祖國,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擁護社會主義制度,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,擁護“三自”辦教方針,積極引導基督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;
(二)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堅持基督教中國化方向,維護國家統一、民族團結、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;
(三)信仰純正,品行良好,身體健康;
(四)原則上應具備初中(或相當于初中)以上文化程度;
(五)年齡一般應在20到65周歲,有1年以上教會服務經歷;
(六)參加并通過市基督教兩會承認的相關培訓課程或培訓班;
(七)未按立圣職的神學院校畢業生可直接按照傳道員予以認定。
第四條 基督教傳道員的基本職責
(一) 按照基督教兩會組織的宣布、派立安排,在指定區域的合法宗教活動場所、臨時活動地點、列入“以堂帶點”監管范圍的活動點講經布道;
(二) 協助牧師、教師、長老牧養信徒,處理日常事務;
(三) 宣傳貫徹黨的宗教工作政策和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。
第五條 基督教傳道員認定備案應由本人提出申請,所在宗教活動場所推薦,縣(市、區)基督教兩會審核并征求當地宗教事務部門同意,經市基督教兩會認定,報市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,履行認定備案程序后由市基督教兩會發證。
第六條 基督教傳道員應當持證上崗。未取得基督教傳道員合法身份的,不得從事宗教教務活動。
第七條 對基督教傳道員實行“三定”,即定人員、定場所、定職責。
第八條 未經批準,基督教傳道員不得擅自與境外宗教組織聯系。
第九條 基督教傳道員不得擅自設立基督教聚會點或組織信教公民非法聚會。
第十條 基督教傳道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
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(市、區)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、停止活動;情節嚴重的,除依法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外,建議基督教兩會暫停其從事教務活動資格或取消其傳道員身份,并報市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。
(一)危害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,宣揚、支持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,破壞民族團結、分裂國家,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;
(二)干預行政、司法、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;
(三)受境外勢力支配,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,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行為;
(四)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;
(五)影響公民正常生產、生活;
(六)組織、主持或者參加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;未經批準跨縣(市、區)進行宗教教務活動;未經批準舉辦各類培訓班;
(七)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以及其他違反國家規定進行傳教的行為;
(八)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;
(九)其他違反法律、法規和規章的行為。
第十一條 市基督教兩會和各縣(市、區)基督教兩會組織每年應對基督教傳道員進行政策、法規和宗教知識培訓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兩年,原《邯鄲市基督教傳道員管理辦法(試行)》(邯民宗[2012]42號)同時廢止。
2021年7月26日